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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91财保77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某银行西安东二环景观路支行,账户:),保全金额共计1390384.67元。担保人某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某银行西安东二环景观路支行,账户:))内存款1390384.67元(最高限额:1390384.67元,保全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