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3095号
原告:西安XX设备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原告西安XX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XX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