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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XX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3095号 原告:西安XX设备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原告西安XX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XX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