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2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陕0102民初10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102执992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