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财保51号
申请人:陕西嘉源建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1幢1单元10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4421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19852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嘉源建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0384.67元(财产线索为户名: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景观路支行,账户:×××34)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嘉源建装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户名: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景观路支行,账户:×××34)银行存款1390384.6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嘉源建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