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1执7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海西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1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其剩余工程款1681337.15元并以1681337.1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1681337.1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0日为321191.44元、案件受理费252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不动产、车管及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除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资金开户信息外,无证劵、无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资金账户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X幢XX室、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X幢XX室、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X幢XXX室房屋三套。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以上房屋查封期限2023年11月1日至2026年11月1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上述查封房屋因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属系列案件,待条件成熟时在进行司法处置。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海西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对我院调查的财产结果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