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423民初1787号
原告:成都某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炳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某,系公司员工。女,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杨雄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成都某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申请庭外和解,2024年2月6日,本院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76元,减半收取计8538元,由原告成都某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