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633号
原告上海宝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天津诚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诚德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卓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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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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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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