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7101执保2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恒昌八方物流港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庙山镇大埠二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恒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前。
申请人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昌八方物流港有限公司、临沂恒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因当事人申请,我院做出了(2023)鲁7101执保2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昌八方物流港有限公司、临沂恒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566378.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申请人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昌八方物流港有限公司、临沂恒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昌八方物流港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账户存款********.8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昌八方物流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存款********.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