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昌八方物流港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7101执保20号 申请人: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恒昌八方物流港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庙山镇大埠二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恒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前。 申请人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昌八方物流港有限公司、临沂恒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3)鲁7101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昌八方物流港有限公司、临沂恒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566378.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