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2044号 原告:***,男,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杨**,男,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与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5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要求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要求被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禹城西外环下穿铁路立交桥工程项目的发包方,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承包方,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将项目转包给被告**,被告**再将项目转包给两原告。两原告接手项目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4年8月项目完工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结算工程款,被告**以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拒绝结算款项。2021年6月5日,经原告与被告**核算工程款,被告**认可欠付两原告工程款570000元并出具了《工程款欠条》,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的承包方和发包方,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属于铁路及附属设施相关工程,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应将案件移送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中,案涉工程为禹城西外环下穿铁路立交桥工程,属于铁路及附属设施相关工程,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收取4750元,退还原告***、杨**,由原告***、杨**自行办理移送后的缴费事宜。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