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4民初8587号
原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少凤,女,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东峰,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朱民,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城子县。
原告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铁公司)与被告刘东峰、朱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吕少凤,被告刘东峰、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地上物并搬离,向原告返还被侵占的土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槐荫区京沪三线、B1线部分土地交由原告使用和管理,被告却在该土地上私搭乱建,严重影响铁路行车安全。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拆除并搬离,多次催告未果。
刘东峰辩称,我在这里经营了40年了,原告现在告诉我是他的地方,我一直不知道这个事情。
朱民辩称,我是租赁刘东峰的地方,刘东峰是我的房东,我在这里搞经营,我认为原告的起诉与我无关,这不是我的地方,拆迁的事情和我无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16日,济南铁路局取得槐荫区吴家堡镇(京沪联络线)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386925㎡,地号031248003,地类(用途)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槐荫国用(2010)第0××2号。2015年9月21日,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将上述土地中的位于槐荫区京沪三线北侧3285㎡土地、B1线北侧2900㎡土地以及其他用地交由济铁公司使用和管理。刘东峰占用了B1线北侧363.58㎡的土地(详见附图中界址点J1-J2-J3-J10-J11-J12-J13-J14-J15-J1网格范围内部分),并加盖了房屋,该房屋无产权登记手续。现该处房屋由朱民租赁使用。
另查明,济南铁路局于2017年改制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在诉讼过程中,刘东峰称其知晓济南铁路局早已征用涉案土地,并于2015年左右对地上的树木进行过补偿,后来系济南铁路局的相关人员同意并帮助其在涉案土地上加盖了房屋。刘东峰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刘东峰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依法享有权利,亦不能证明其加盖的房屋系合法建筑。济铁公司对涉案的土地享有使用和管理权,现其要求刘东峰腾空地上物并搬离,向济铁公司返还涉案土地,本院予以支持。朱民作为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东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其所占用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上的构筑物和设施并将所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山东济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民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东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