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81民初865号
原告***,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
被告江西民生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68号金大花园B栋1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00550883928X。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民生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诉讼无继续进行的必要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基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