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280号
原告:***,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051495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开发区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26715726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北、黄山路西(市中心医院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0858831D。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75275325R。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