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456号
原告:山东融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南路三盛国际2-1-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路1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融生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融生传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融生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融生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8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融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