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异4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对我院执行措施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亦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唐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杨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