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烨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24民初3367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2月14日,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陕西中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烨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陕西中烨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3年2月5日就景园17号楼1单元1601施工承包事宜与被告达成一致后并签订了《装修合同》,工程总额12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时间为80天,于2023年4月25日截止。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施工,经多次催告仍不能完成,多处问题不能整改,严重影响了我的施工进度。被告的迟延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其工程拖延造成的损失以及施工中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7月17日的工程逾期违约金51875元;2、判令被告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3、判令被告支付对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对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 被告陕西中烨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一、工期延误是因原告迟迟无法决定案涉房门的型号、规格所致,而非被告造成,施工协议约定竣工日期为2023年4月25日,2023年4月7日,原告因全屋地面瓷砖更换事宜与被告签订更换协议,约定工期顺延至5月25日,但5月14日原告因临时更换施工协议中的门,且未确定门的型号、规格,致使被告无法施工,2023年6月3日才确定门的型号、规格、颜色,被告才联系工厂制作、安装,故造成工期延误责任不在被告,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二、原告未完成结清工程决算价款,自行搬进入住案涉装修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第十一条,应视为验收合格,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权利;三、原告在未经验收即搬入装修后的房屋,现要求被告对装修问题进行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5日签订《陕西省家庭居家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位于周至县××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工期为:2023年2月5日-2023年4月25日;合同工程造价为125000元;合同还就工期延误的责任等进行了详尽约定:一、因被告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予顺延;二、对因工作量变化或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原告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的,经原告确认,工期应当顺延;三、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有延误,工期应当顺延:1、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面影响工期的;2、因原告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作质量的,返工费由原告承担;3、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4、因被告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被告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被告承担,工期不顺延;5、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同时合同对工作验收和保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23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周至景园小区17号楼1单元1601更换大地砖协议》,约定就全屋地面瓷砖更换同等价位的大地砖,拆除原地面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新铺贴地砖所产生的费用也由被告承担。更换的瓷砖运到工地业主需验收签字,铺贴过程中需业主及时到场监督。被告确保新铺贴瓷砖质量合格,平整度达标,拆除过程中确保地暖完好,拆完后地暖打压测试保压正常。由于拆除和新铺贴瓷砖,被告和业主协商同意施工总工期顺延30天。2023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终止合同告知函》。函告被告收到本通知之日立即解除合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将终止履行,但不影响对工程的结算和违约赔偿的追究;同时要求被告公司提供先前所有关于装修所配置的待施工材料等,且办理退场手续。双方协商办理被告所施工及投入材料结算,若被告不同意协商结算,原告将另聘第三方评估公司针对被告所完工部分进行评估结算。后原告因工程延期等问题将被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已支付装修款99560元。关于工程逾期情况。原告主张工程逾期,被告不认可,并提交《关于周至景园小区17号楼1单元1601更换大地砖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原告2023年6月3日订门的订货单,证明工期延误系双方协商顺延且因原告延迟订门导致。原告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承认选门有延误,但被告未提供证据延误了几天。工程逾期损失的依据,原告未提交证据。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原告提交16张照片证明房屋存在破损管线未修复、直引机管子变动、主卫卫生间未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导致花洒空间较小、卫生间排水不畅、悬浮吊顶未按照图纸私自改动,乳胶漆破损情况,被告均不认可,认为更换瓷砖过程中对线管及时进行了修复、卫生间布局在施工中对花洒和马桶位置已进行确定经同意后进行安装、被告在设计图纸当中设计的是平顶非吊顶、卫生间排水不畅及乳胶漆破损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质保期、线管机系经原告同意更改到其他位置。被告提交两组证据反驳,第一组证据,***签字的《顶面设计方案图》、施工协议及预算表,证明涉及图纸设计的是平顶非吊顶,原告不认可,认为其设计图是悬浮吊顶;第二组证据,2023年5月2日水电路防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2023年5月12日中期验收记录单,证明原告已就有关项目验收合格。原告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仅是对瓷砖进行了验收。 关于是否验收。被告提交原告抖音主页关于装修房屋的截图、视频,证明原告已入住,应根据合同约定视为验收。原告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已入住。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提交职工请销假申请单、考勤表、工资发放情况,证明因被告管理混乱造成原告多次休假,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反驳原告请销假申请单中显示原告请假原因系育儿假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及因果关系。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更换地砖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陕西省家庭居家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原告主张工期延误,被告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协议延长工期且工期延误责任部分原因在原告选门等因素,原告未提交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因被告过错导致工期延误情形。关于工程质量,被告提交的吊顶图纸由原告签字确认、水电路防水隐蔽工程原告已签字验收,其提出吊顶和管道问题本院无法采信,但结合原告提交照片,被告施工确存在乳胶漆破损、卫生间排水不畅情形,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责任,被告提交的抖音截图、视频仅能证明原告发布装修房屋情形,并不能证明原告入住事实,被告辩称原告视为验收不予采信,仍应履行整改修补措施。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陕西中烨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存在的卫生间排水不畅、乳胶漆破损向原告***履行维修整改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00元,被告承担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