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某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1民初2952号 原告:陕西筑辉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88号三十九所办公大楼11楼9BO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X9RH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下马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6075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陕西筑辉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筑辉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筑辉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筑辉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88元,原告已预交2361.76元,由陕西筑辉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80.88元,剩余1180.88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