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3573号
原告:何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因被告已经全额履行完毕,原告何某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