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

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4485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5)陕0103民初8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