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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14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边西街31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陕0103民初2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130612.5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限制消费,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询信息、执行措施、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130612.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