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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2774号 原告:上饶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帅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饶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上饶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饶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