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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104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武仲调字第00000254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8389.37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