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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6民初2236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某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名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名某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4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24)鄂0106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名某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原告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7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681.60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8日),实际以未付合同款76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利率3.85%,从2022年5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黄家湖项目(住宅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合同》,由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经济、合理的边坡支护及降水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总价款7.6万元,在边坡支护工程竣工后一周内付清合同款。2021年7月,基坑支护的设计方案、保护方案均经专家论证通过。2022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53200元的发票。2022年4月22日,湖北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咨询报告,设计文件满足要求。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合同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名某丙公司答辩,根据合同第5.2条下的约定,需要原告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向被告开具足额发票,不应由被告承担相应利息。原告已开发票金额之外,剩余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将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名某丙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黄家湖项目(住宅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黄家湖项目(住宅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合同的设计咨询服务工作。第一条:该项目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由高层及多层业态组成。本次设计范围为整个项目的临时性边坡支护,支护高度详见结构图纸。5.1条:设计费为76000元含增值税。本合同设计费总价包干,不因概算金额及边坡支护面积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总价不再调整,不再另行结算。设计费分阶段支付:5.2条:(1)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甲方确认合格的全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一月内,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设计合同额的30%,即22800元;本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图通过施工图审查及甲方内部审查后一月内,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设计合同额的40%,即30400元;边坡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合同额的20%,即15200元;边坡支护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合同额的10%,即7600元。(2)每次工程款支付前,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先行提出付款申请,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出付款申请或付款申请资料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须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后十日内送至甲方,并由甲方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无误后方可付款。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验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周内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7.8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7.9条:本项目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18*****8675,某甲公司地址:甲方:武汉市武昌区泛悦汇中心A座21F;乙方:/;任何一方按本合同书确认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送达书面材料的,邮件一经合法寄出则视为送达,对方是否签收与邮寄方无关。但在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应以对方签收为准,经对方签收后以新送达地址为准。 2021年7月15日,《关于弘阳黄家湖项目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技术咨询意见》主要载明,本基坑按重要性等级二级~三级设计,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基坑设计采用放坡、局部悬臂桩的支护形式,地下水明排,基坑支护设计基本可行。咨询意见并提出其他建议,尾部咨询专家处三人签字。 某乙公司提交《经发·水岸锦城(住宅、商业及配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后修改版)》,拟证明其将完善后的设计方案交付给名某丙公司。 2021年12月29日,某乙公司出具《设计款申请报告》,载明已完成案涉项目施工图设计、甲方确认合格及审查通过等工作,申请支付合同总价的70%,即53200元。 2022年1月13日,某乙公司向名某丙公司开具发票53200元,备注黄家湖项目(住宅地块)基坑设计费用。 2022年4月22日,湖北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名某丙公司出具《基坑支护设计文件技术咨询报告》,主要载明某乙公司就经发·水岸锦城(住宅、商业及配套)项目基坑支护项目的技术咨询意见进行了修改并给予了回复,设计文件已通过技术咨询。 某乙公司提交照片两张,拟证明地基支护工程已完工。 以上事实,有《黄家湖项目(住宅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合同》《关于弘阳黄家湖项目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技术咨询意见》《经发·水岸锦城(住宅、商业及配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后修改版)》《设计款申请报告》、发票、《基坑支护设计文件技术咨询报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庭审中,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名某丙公司均认可,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案涉项目设计费,不清楚黄家湖商品房何时竣工验收。 原告某乙公司陈述,案涉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于2022年7月左右竣工,被告通知原告领款时已经竣工很长时间了,领款时原告才开具53200元发票给被告,这是当时被告要求开具的金额。2022年4月22日原告设计的基坑支护通过了专家认证,再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往后延一个月,因此原告从2022年5月23日开始主张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名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黄家湖项目(住宅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乙公司已经按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支护工程已经竣工,名某丙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设计费76000元。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边坡支护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支付完毕设计费,而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边坡支护工程竣工时间,故本院认定某乙公司有权要求名某丙公司以欠付设计费7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202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名某丙公司辩称某乙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的意见,某乙公司的合同主义务为提供设计服务,某乙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后名流公司即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不影响名某丙公司付款主义务的承担,某乙公司应当在名某丙公司付款时向其开具相应发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6000元及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被告武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