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5民初6097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乙公司支付检测合同款1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日,我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37的《检测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内容为:江夏创客某广场桩基工程检测,合同总价款为33万元,其中:基桩检测14万元、基坑监测14万元、建筑物沉降观测5万元。在提交检测报告一周后付清。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018年6月,我公司完成基桩检测并向某乙公司提交了检测报告。2018年9月5日,某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4万元。2020年5月,我公司完成了基坑监测和沉降观测并向某乙公司提交了监测、观测报告。2020年6月8日,我公司提供了基坑监测和沉降观测19万元的发票,但某乙公司至今未给付合同尾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某乙公司辩称,1.某甲公司诉请的事实和欠款均属实。2.对于某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请法院依法驳回。3.对于某甲公司主张的的保全费,请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日,某乙公司(委托单位、甲方)与某甲公司(承担单位、乙方)签订《检测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案涉工程的基础检测任务,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为江夏创客某广场。2.工程桩基情况。本工程进行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地下室锚杆桩的抗拔试验和支护桩的完整性检测。二、合同额及付款方式。1.基桩检测包干价:140000元;2.基坑监测包干价140000元;3.建筑物沉降观测包干价50000元。4.合同总价330000元;5.上述三项工程款在乙方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一周后付清。三、违约责任。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付款,逾期每天按合同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履行了检测义务并于2020年5月份完成全部检测。某甲公司还向某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具体开票情况为:2018年6月15日,某甲公司开具了1张增值税发票,内容为江夏凤凰创客广场锚杆桩检测费140000元;2020年6月8日,某甲公司又开具了1张增值税发票,内容为江夏凤凰创客广场沉降观测及基坑监测费190000元。上述发票某乙公司均已收到。某乙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剩余工程款190000元至今未付,某甲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检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甲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检测及开具发票义务,某乙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目前还剩190000元未付,故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190000元并主张违约金的诉请,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本案中,某甲公司于2020年5月份完成全部检测义务并于2020年6月8日向某乙公司开具了发票,故其主张违约金起算时间自2020年6月9日起算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标准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过高,本院酌定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关于保全费,因本案未产生该项费用,故某甲公司的此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合同款190000元及违约金(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由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