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2145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