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3359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88号4层401-404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村400号1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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