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1588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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