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1588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