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8民初14237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人民币96,38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电梯维护修理报价确认书,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维护保养,产生价款96,380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96,380元金额确认,但合同约定签订后7日付款,诉讼时效已过,另外原告未按交易习惯提供付款申请及发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梯维护修理报价确认书》、完工证明书、发票、微信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维护修理报价确认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配件更换整改,确认书载明总价为128,901元,合同签订7日内由被告支付总价,款到发货。2020年5月20日,被告出具《日立电梯附加工程完工证明书》,载明案涉维修改造于2019年12月13日完工。2021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96,38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5月18日、同年9月8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分别发送微信询问9万余元配件费用进展,9月8日被告工作人员回复发送图片,图片内容为“工程事项审批单”,载明电梯配件更换清单及报价为96,380元,请求批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案涉报价确认书并未约定开票及提请付款为付款条件,即使双方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原告已完成承揽工作主要合同义务,要求被告支付相应价款并无不当。原告主张的价款金额96,380元,由发票、微信图片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于2021年向被告询问款项进展,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因此本院对被告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价款96,38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9.50元,减半收取计1,104.75元,由被告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