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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XXX公司、江苏XXX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02民初1766号 原告:内蒙古X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X**公司,住所地:海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男,汉族,现住江苏省海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XXX公司与被告江苏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XXX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XXX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X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43元,由原告内蒙古XXX公司负担25元,其余1396.43元退还于原告内蒙古XXX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