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民申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塘苗路18号华星现代产业园B座B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16号联想大厦二层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谢成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201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铵
审判员 杨 席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