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恒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民初2832号 原告:衢州恒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太平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衢州恒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衢州恒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衢州恒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恒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计1316元,由衢州恒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淑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 晶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