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3民初3891号
申请人寿光市鑫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静山路与广场街交叉路口。
被申请人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环路北段路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鑫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603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3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申请人寿光市鑫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