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2474号之一
原告:菏***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城街道办事处上海路***物流园内A区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康沃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渤海路智能制造机械装备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菏***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沃控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菏***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菏***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菏***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