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沃控股有限公司

菏泽润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康沃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597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润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镇高新技术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芝,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康沃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渤海路智能制造机械装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庆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润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康沃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依法作出(2022)鲁1791民初5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沃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211.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润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康沃控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211.8元解除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润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康沃控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211.8元解除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