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1277号之一
原告: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江南路兴发大街23号二楼105(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5704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9号090002号(清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586824。
法定代表人:黄疆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原告广州致臻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