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252号
原告:安徽好思家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7394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北路9号090002号(清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586824。
法定代表人:黄疆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好思家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好思家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好思家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