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709号
原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9号090002号(清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疆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66号泉舜购物中心。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1元,由原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