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2333号
原告:***,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新乡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708807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桦,女,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9号090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586824。
法定代表人:黄疆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新乡学院、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