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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新乡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2333号 原告:***,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新乡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708807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桦,女,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9号090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586824。 法定代表人:黄疆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新乡学院、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