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中医院、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特37号 申请人:安阳市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红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9号090002号(清华国际大厦)。 申请人安阳市中医院与被申请人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安阳市中医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 本院认为,安阳市中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中医院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安阳市中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苗 飞 审 判 员 杨 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