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准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准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众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2050号之一 原告:杭州准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路2030号云台国际商务中心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W3LC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众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XGBK1K。 法定代表人:王启睿,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陕鼓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29号西仪实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786156076。 法定代表人:任矿,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准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众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陕鼓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准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准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杭州准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