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顺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

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科顺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6民终3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顺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科顺修缮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香年广场C座70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顺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3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上诉缴费用通知书》,但未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智城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茹 书记员***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