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财保6号
申请人:科顺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香年广场C座7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AMK5F,电话1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五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五征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93928086K。电话159××******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科顺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月10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五征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账号1616********内201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已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2月1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五征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账号1616********内201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科顺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