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6民初24470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渡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xxxxxxxxxxxx。
经营者: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某。
被告:***。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某诉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经营者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13761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376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于2024年4月17日签订《预制混凝土六角桩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方桩,并由原告为被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大草原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打桩。原告在完成打桩后与被告签订了《结算单》,确认了工程量及总工程款金额,被告只支付了其中的15040元,剩余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一直未予支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本院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进行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4月17日原告与***签订《预制混凝土六角桩购销合同》,合同甲方列明为某公司、乙方列明为原告。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广东某增加二层工程项目进行混凝土桩的供应及施工,材料到齐并全部施工完工验收后结算。***作为项目负责人在甲方落款处签名。
2024年7月10日原告开具购买方为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5040元。
2024年8月2日某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15040元,备注为广东某增加二层工程混凝土款。
2024年11月8日原告与***签订《结算单》,结算单写明需方单位为某公司,已完工结算价款为152652元,已支付15040元,应付款为137612元。
2024年4月17日至2025年3月3日期间,原告方人员与被告***就案涉工程的接洽、施工、结算、付款在微信中进行沟通。庭某表示“被告***当时与原告洽谈工程时,告知原告挂靠在被告某公司名下承接工程”、“我方没有与被告某公司接触过,我方主要是与被告***对接,但开发票、付款都是被告某公司去做”。被告***的哥哥***曾向原告微信发送加盖某公司印章的合同照片。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的施工,相应款项已进行结算,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13761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
关于付款主体。从事实查明内容显示,在接洽工程之时,***已向原告告知其与某公司为挂靠施工关系,施工合同为***与原告进行签订,相应合同内容亦为原告与***协商确定,故案涉施工合同主体为原告与***。虽某公司曾向原告进行付款,但亦存在系由***指示某公司进行代付的可能性,原告仅提交加盖某公司字样印章的照片,不足以认定某公司存在与原告成立合同关系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虽两被告未到庭抗辩,但现有证据仍难足够充分认定两被告之间属于挂靠施工关系,且即使两被告之间为挂靠施工关系,原告在明知存在挂靠的情形下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亦不属于善意相对方,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承担合同约定的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某支付工程款1376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25年4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208.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