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22民初1240号
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PTBL4U,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一期标准厂房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万载人,住江西省万载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铜鼓县。
申请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下称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资产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同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