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港口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89JXK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春市**区机电产业基地**标准厂房科研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PTBL4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江西盛世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9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黄 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