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京0117民督2号
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债务人: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财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谷财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8年6月30日,利率标准为每年5.96%的标准。合同签署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800万元借款,但被申请人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本息。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93.63万元。申请人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二)》、银行记账凭证及收据用以证明其主张。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 896 0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本金800万元、利息2 896 070元。
申请费 29 139元,由被申请人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韩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