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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6952号 原告: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7号楼1至2层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绿都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都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韩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