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京0117民督9号
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7号楼1至2层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称,双方于2015年1月19日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利率标准为年利率5.96%。合同签署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00万元借款,但被申请人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偿还任何借款本息。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07.876万元,共计407.876万元。请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07.876万元,共计407.876万元。
申请费13 143元,由被申请人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支付令生效后15日内交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军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