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京0117民督7号
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7号楼1至2层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称,双方于2015年4月30日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利率标准为年利率5.96%。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500万元借款,但被申请人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本息。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71.43万元,共计671.4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71.43万元,共计671.43万元。
申请费19 600元,由被申请人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支付令生效后15日内交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