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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5694号 原告: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7号楼1至2层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9768402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2892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绿都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绿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绿都畅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5元,由绿都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 军 二〇二一 年 十一月 四日 书 记 员 谢 玲